苏师大研〔2014〕16号  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体育学院管理发布时间:2014-09-21浏览次数:996

苏师大研〔2014〕16号  

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相关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2014年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

                         2014年9月18日

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2〕35号)和《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4〕3号)精神,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主要依据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规模。在此基础上,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培养单位、各类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申报获奖所依据的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学术规范。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1. 对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入学前背景及其取得的突出成绩。

  2. 对二、三年级研究生,上一学年已修课程平均成绩须在80(含)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3. 对学术型研究生,重点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重点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一般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在读期间以江苏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或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出版本学科专业领域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及以上(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本人为主要作者,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北大版,下同)及更高级别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及以上。其中,文科在核心期刊或《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期刊、理工科在核心期刊或《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扩展库期刊发表论文,本人须为第一作者;文科在CSSCI来源期刊、来源集刊,理工科在CSCD核心库期刊,或更高级别刊物发表论文,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2)以第一发明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国家发明专利受理证明,或取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3)获得市级科研奖励,排名第一;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本人有获奖证书。(4)在省级及以上学术、文艺、体育等科技文化类竞赛性活动中表现优异,获得个人奖励;或获得团体奖励,本人排名位列前三。

  (五)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个人事迹突出者,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主持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九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况的研究生,不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一)违法违规违纪受到处分;

  (二)课程成绩不合格补考;

  (三)学术行为不端;

  (四)学籍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

  (五)超出学制期限或当年毕业;

  (六)发生其他不适宜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行为或情况。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指导本校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评审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综合考虑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成绩、学术成果、社会工作等因素,以及科学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不同特点,科学合理地构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研究制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实施。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宣传发动、申请组织和初评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和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八条规定,且未出现本办法第九条列出的情况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参评。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并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培养单位初评与公示: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进行初评,评审应以答辩等形式公开进行,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导师组和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评审,申请人获得到会委员半数及以上同意,方可作为推荐获奖人选。获奖研究生推荐名单确定后,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以下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书面材料一式四份);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拟获奖学生汇总表》(书面材料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3.拟获奖研究生成绩单(书面材料一式一份);

  4.拟获奖研究生提交的各类获奖证书、学术论文、科研项目、专利发明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书面材料一式一份);

  5. 评审工作总结(书面材料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三)学校复审与公示: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培养单位上报的拟获奖研究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评审领导小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到会方可进行评审,拟获奖研究生获得到会成员半数及以上同意,方可作为获奖人。获奖研究生名单确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异议与裁决: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各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提请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裁决,评审领导小组的裁决意见为学校的最终处理结果。

  (五)上报评审材料:获奖研究生名单在学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异议做出裁决后,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与评审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在上级主管部门划拨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项经费到位后,根据学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获奖研究生名单,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过程接受学校及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若被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有学术不端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将收回已颁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和全部奖金,并按校纪校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苏师大研〔2013〕32号)同时废止。

 

江苏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