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物品借用的管理规定

发布者:网络信息部发布时间:2013-04-11浏览次数:867

1、学生课外活动借用体育用品的有关规定

1)每天下午课外活动时间向学生开放。

2)学生借用体育用品,一律凭学生证,每证只借一物。

3)借用物品,原则上当天借,当天归还,逾期不还者罚交一定的滞留费。学生借物丢失,按实际情况和新旧程度,按质论价赔偿。

4)秒表等物品一般不向学生出借。如确实需要,应有院、系出俱借条,经体育部同意,方可借出。

2、教师上课、运动队训练借用物品的有关规定

1)教师上课或训练时借用物品,必须亲自在场,办理借物手续,不得由学生或他人代借。

2)在教学与训练中,如有物品丢失,教师、学生共同参与赔偿,赔偿按物品的新旧程度、使用年限,按原价的80%或原价的40%赔偿。

3)下课或训练结束后,教师应及时向保管室归还所借物品,并向保管员当面清点物品,办理归还手续。

4)运动员外出参加比赛,借用物品被偷窃、丢失等,经领队、教练核实,可酌情处理。因教学需要,教师借用录音机等,每学期应办理一次借还手续。

3、保管员不得私自借出体育物品,如发现未经批准手续,私自借出,应追查责任。原则上,不向外单位出借体育物品,如确实需要,需经大体部同意方可借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