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体育运动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者:网络信息部发布时间:2013-04-11浏览次数:1136

1、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的性质

体育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素质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重要方面。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是在校党委、校行政领导下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组织、协调和执行机构,对全校的群众体育及各类体育竞赛、学校运动队的组织、训练与参赛、教职工的体育健身活动等方面工作进行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

2、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的组成

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由学校分管体育工作的副校长或副书记担任主任委员;教务处、学生处、校工会、体育学院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体育学院分管领导担任秘书长;校长办公室、宣传部、团委、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各实体院系的分管领导和体育学院有关负责人担任委员。

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设办公室,由体育学院分管领导、体委秘书担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3、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规划、制定学校体育工作计划。

2)根据校党委、校行政的工作要点和计划组织、领导、协调全校师生员工开展体育活动。

3)检查落实全校体育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

4)为学校领导在体育工作方面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4、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1)组织安排每年度的学校运动会。

2)根据《体制测试标准》组织全校学生的体育达标工作。

3)指导全校课外体育俱乐部工作。

4)指导各院系的运动会及小型体育竞赛工作。

5)协助、配合校工会组织教职工的各类体育竞赛活动。

5、学校运动队组建、管理及参赛工作

1) 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提出学校运动队组建计划报学校审定;根据学校批准的学校运动队组建计划提出年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计划报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移送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执行。

2)据学校实际情况和专项运动队的具体情况,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组织制

定有关的学籍管理办法、日常训练制度和各类参赛要求并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和体育学院执行。

3)体育学院专业组运动队的组建、管理及参赛等由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视具体情况予以安排。

6学校教职工的体育工作

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应协调校工会制定全校教职工的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计划,并配合校工会组织广大教职工积极参加丰富多彩的健身锻炼和竞赛活动。

7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的经费

学校根据需要和可能专项安排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的年度经费。该项经费包括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的日常费用、全校群体活动(包括校运会)费用、校运动队的训练和参赛费用。该项经费在财务处设立专项,实施专款专用。

 

江苏师范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条例

为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适应我校建设与发展高水平运动队的需要,完善我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训练、比赛和学籍管理制度,根据《徐州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一)高水平运动招生管理办法

1、高水平运动员的联系、遴选、确认等工作在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领导下由体育学院具体负责,录取工作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教务处招生办统一组织进行。

2、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根据学校运动队建设与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当年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人数、专项及运动等级,并于630日前报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

3、正式录取的一级及以上等级运动员四年的学费全免。

(二)高水平运动员学籍管理

1、根据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有关规定,高水平运动员是指:按国家当年度招生政策被我校正式录取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国家等级运动员,且进校后成为学校运动队正式主力队员的学生。

2体育特长生名单由招生办公室和体育学院提供给教务处。

3体育特长生所在院(系)必须加强对体育特长生的管理和学习上的辅导。                                                            

特长项目训练的考勤记载办法、缺勤处治办法由体育学院制定细则并负责实施。体育特长生如不能按要求认真参加体育特长项目的训练和比赛,则按非体育特长生的学籍管理办法处理。

4、体育特长生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方可毕业。

5根据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规则的精神,体育特长生课程考核总评成绩在百分制42—59分之间的,即视为及格,成绩记载为60分。对于实际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者,成绩记载加10分,加分后的成绩不得超过满分。

6体育特长生可以免修校公共体育课和公共选修课程。对其特长项目训练和比赛给予学分,每学年为2学分,可替代校公共选修课学分。此类学分能否取得须视体育学院出具的特长生出勤、训练和比赛情况证明而定。

7体育特长生如因参加学校组织的与特长项目相关的活动耽误1/3以上课程学习(由体育学院出具证明),期末考试可以申请缓考。

8本科体育特长生在省级及以上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者(包括团体竞赛成绩第三名的所有该团体成员),达到毕业水平,而其经补考或重修及格的课程门数或学分数已经超过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者,仍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9非体育专业的体育特长生在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时,大学英语统考和计算                     机等级考试成绩可以参照音体美等特殊专业的标准执行。    

10、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内容均按照我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务处。

(三)高水平运动员训练和比赛管理

1、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后,保证参加校代表队训练,完成学校比赛任务。如违约或擅自离队按自动退学处理。

2、高水平运动员的学习与日常管理由所在院系负责;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与比赛,由体育学院负责管理。体育学院与高水平运动员所在院系应相互主动沟通和协调相关工作。

3、运动员必须树立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为校争光的思想和目标。尊重教练,尊重队友,搞好团结,不折不扣完成训练计划,服从教练员对训练、比赛的安排和指导。

4、运动员每周一般训练3次。如有比赛任务,每周训练45次,每次训练课至少90分钟。训练、比赛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如确实要请病假或事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经教练员同意后方能准假,否则按旷课处理。训练、比赛不得无故缺席,无故缺席作旷课论处。同时按学校有关旷课的规定处理。训练课不得迟到、早退。每周训练无故迟到、早退,超过二次按一次旷课论处。教练员应严格考勤,作好记录,并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汇总。考勤统计每月送交体育学院分管领导。

5、运动员训练补贴每人每次10元;教练员训练补贴每人每次25元。训练补贴费从校体委专项经费中支出。

6、参加省高校分会以上级别的正式比赛(含徐州市高校组比赛),比赛期间饮料费、营养品每人每天10元,由校体委专项经费给予补贴。

7、利用暑假或寒假进行短期集训,运动员训练补贴每人每天20元,教练员训练补贴每人每天50元,从校体委专项经费中支出。

8、比赛期间运动员的常规医药用品和急救医药用品的费用,在校体委专项经费中实报实销。

(四)高水平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奖励

为了鼓励和表彰为校争得荣誉的运动员与教练员,学校分别给予精神奖励和相应的物质奖励。